相棋因甚易造成僵局,故向有繁雜的判例以為棋規之輔。
然而仍然脫離不了和棋,也造成比賽承辦者糾葛不清的相當困擾….
舉凡“國際比賽項目”須“屏除地域色彩”且“標準清晰數值化”,始能提交大會採納。
故即予“圖案化”因應外;亦歸納出以下8條準則:
棋規1: 遵行“存活法則” (The Law of Life)。欠行作負,長照或攻擊長捉5次逕行判負。
棋規2: 剋奪(Checkmate)敵統領(帥/將)則逕“勝”(Win);對手稱“負”(Losing)。
新規3:
相棋無“和局”,凡僵持不下局面概稱“終局”(Final);
新規4: 防禦方不得已的長攔、長獻、長兌;連續7次均屬“終局”。
棋規5: 一照一停,連續7次即作“終局”。
棋規6:
雙方無盡的7次循環亦作“終局”。
棋規7: 戰力“勢值”:車=5 馬/包=2 卒/士/象=1。
新規8: 於“終局”磐點雙方“總勢值”勇於犧牲為“優” (Gain);若同勢則判歸“後手”。
※※※
A.
能勇於犧牲得“終局”,應其技略勝一籌故判“優者” (Gainer);對手稱“謙”(Tuner)”。
B.
於9分積分賽中:勝(W)得9分,優(G)得5分,謙(T)得4分,負(L)得0分。
C. 淘汰賽中“首次僵局”,則判各加本缺子“5勢值”再戰,若再陷僵局即應“終局”。
【存活法則】:凡棋能移著謂“存活”;禁棄友宜強求對手施捨“存活”權讓爾“剋”之。
詳情請上YouTube有 “和棋解” 影片, 無妨看看….
舉凡“國際比賽項目”須“屏除地域色彩”且“標準清晰數值化”,始能提交大會採納。
故即予“圖案化”因應外;亦歸納出以下8條準則:
棋規1: 遵行“存活法則” (The Law of Life)。欠行作負,長照或攻擊長捉5次逕行判負。
棋規2: 剋奪(Checkmate)敵統領(帥/將)則逕“勝”(Win);對手稱“負”(Losing)。
新規3:
相棋無“和局”,凡僵持不下局面概稱“終局”(Final);
新規4: 防禦方不得已的長攔、長獻、長兌;連續7次均屬“終局”。
棋規5: 一照一停,連續7次即作“終局”。
棋規6:
雙方無盡的7次循環亦作“終局”。
棋規7: 戰力“勢值”:車=5 馬/包=2 卒/士/象=1。
新規8: 於“終局”磐點雙方“總勢值”勇於犧牲為“優” (Gain);若同勢則判歸“後手”。
※※※
A.
能勇於犧牲得“終局”,應其技略勝一籌故判“優者” (Gainer);對手稱“謙”(Tuner)”。
B.
於9分積分賽中:勝(W)得9分,優(G)得5分,謙(T)得4分,負(L)得0分。
C. 淘汰賽中“首次僵局”,則判各加本缺子“5勢值”再戰,若再陷僵局即應“終局”。
【存活法則】:凡棋能移著謂“存活”;禁棄友宜強求對手施捨“存活”權讓爾“剋”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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